安徽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24

第一条为了提高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素质,规范教职人员队伍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安徽省伊斯兰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伊斯兰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訇。

第三条阿訇资格认定工作,要有利于安徽伊斯兰教稳定和穆斯林的团结,保持安徽伊斯兰教历史上自然形成的已有格局。认定工作面向具备条件的、适合安徽伊斯兰教教务实际需要的人员,避免影响宗教和睦,避免产生教派矛盾。

第四条阿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信仰虔诚,遵行教义教规,品德端正,具备伊斯兰教道德修养,热爱伊斯兰教事业,热心为穆斯林服务;

(三)伊斯兰教经学院校毕业或者受过正规经堂教育,知晓教门基础知识和教义教规,  能诵读《古兰经》,能讲解《古兰经》、圣训,掌握《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内容,具有一定的“卧尔兹”宣讲能力,能独立主持清真寺的教务活动和穆斯林群众日常宗教生活、礼仪;

(四)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阿拉伯语水平,了解国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年龄在2 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理智健全。

第五条阿訇资格认定工作由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其成员由安徽省具有一定学识和造诣的阿訇等组成。由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办公室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申请阿訇任职资格,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所在清真寺管委会推荐,经县(区)、市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并报县(区)、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

第七条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省伊斯兰教实际对申请资格认定者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准考资格后进行考核认定。考核方式分为笔试和面试。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申请者必须参加笔试和面试。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可免予考试,但须由当地清真寺和伊斯兰教协会作出个人综合表现书面评定,依程序上报至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

  第八条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委员会按照考核程序,确定阿訇资格认定的标准、内容及其考核难易程度,分批次进行考核。

第九条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综合成绩或个人综合鉴定进行评审认定。通过考核认定者,由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备案后,发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2001年省伊协通过考试考核认定颁发《安徽省伊斯兰教阿訇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重新考试考核作出认定、备案、发证,具体方案由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是阿訇的资格证明,其样式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统一制定。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证书如有损坏或者遗失,应当及时补办。

第十二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担任清真寺教职的,由该清真寺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所任职清真寺管委会依照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取得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未担任清真寺教职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伊斯兰教协会依照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委员会分别给予劝诫、暂扣教职人员资格证书、吊销教职人员资格证书的惩处:

(一)违背或亵渎教义、教规,在穆斯林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制造纠纷或滋生其他事端,影响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的;

(三)品行不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作出吊销教职人员资格证书惩处的,应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被暂扣教职人员资格证书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递交改过书后,由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委员会做出撤销该惩处的决定,发还其教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每二年认定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到期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或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应当定期将本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的情况报告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